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条例的修订紧扣上位法的新规定、机构改革的新情况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需要,主要对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水上交通安全数字化建设、小型客船管理、内河船舶"多证合一"、公共防疫、渡运公交化、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是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理顺各自职责,完善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制;二是为进一步强化数字化改革,增加了水上交通安全数字化建设的规定;三是为加强对内河小型客船的管理,增加了内河小型客船的营运和安全管理的规定;四是为体现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增加了内河船舶"多证合一"的规定,对内河船舶核发《内河船舶综合证书》;五是为适应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管控需求,增加了"公共卫生防疫"的规定;六是为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增加了推行渡运公交化的规定;七是为切实保障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健全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八是对有关法律责任条款作了修订。
下一步,全省各级交通运输(港航)部门将认真学习修订后的《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做好条例宣贯实施工作,严格依法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为高水平交通强省建设贡献力量,为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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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21:4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