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内容如下:
一、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
本公告所述燃料油,是指产品编码为"27101922"的产品。
二、海关对进入出口监管仓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述燃料油适用的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业内专家表示,前期市场盛传只针对低硫燃料油进行退税,从目前公告内容来看,国家并未限定某一种产品,而是针对税则号为"27101922"的5-7号燃料油。也就是说,不分高低硫,属于燃料油范围的产品,并且是用于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即保税船用燃料油),才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但根据IMO2020政策要求,低硫燃料油将成为今后保税船用燃料油的需求主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附件2中提到: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购进航空煤油加工成燃料油,由于燃料油属于消费税税目,对燃料油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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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22:24:04